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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
网站管理员 点击:24462 (2014/11/20) 关闭
一、异议简述商标异议是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使相关当事人有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所需资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同一代理人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三、注意事项
1.补正的书件必须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
2.补正的内容一定要按补正的要求填写清楚、准确。
3.补正的时限为自当事人收到商标局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当事人应将商标局的发文信封作为收文日的凭证,连同商标局的补正通知一并附上送达商标局。
四、不予办理的情况
(一)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二)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三)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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