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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
网站管理员 点击:24462 (2014/11/20) 关闭
      一、异议简述
      商标异议是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使相关当事人有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所需资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同一代理人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三、注意事项
      1.补正的书件必须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
      2.补正的内容一定要按补正的要求填写清楚、准确。
      3.补正的时限为自当事人收到商标局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当事人应将商标局的发文信封作为收文日的凭证,连同商标局的补正通知一并附上送达商标局。
      四、不予办理的情况
      (一)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二)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三)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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